为践行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市司法局于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上对《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(草案)》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期间收到一位来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共2条。我局高度重视有关意见,经与起草单位反复研究后对部分内容予以采纳。具体内容及采纳情况见下表:
来信人 |
具体建议 |
采纳情况 |
理由 |
余先生来信 |
1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,包括接受公众监督,对停车场管理方加以监管。 |
采纳 |
《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了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。 |
2、联合公安等部门,对私自占用停车场、破坏停车设施、长期占用的“老赖车”等予以处罚。 |
不采纳 |
因该建议属于具体执行的问题,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此类现象进行管理。我局已在立法研讨过程中将此建议转告有关部门。 |
专此说明,并特此公告。
惠州市司法局
2021年10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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